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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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45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離婚判決,係就非財產權之上訴,並為財產權上請求,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離婚部分上訴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精神上慰撫金,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新台幣玖萬伍仟壹佰元,逾期不繳,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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