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51號上訴人田老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燕鳳 被上訴人 蔡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事件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其上訴狀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簡易判決之上訴聲明,不合上訴程式,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映如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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