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13號原告 楊秋貴 被告順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