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睿榮 被告 黃仁 和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萬5348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用土地面積之現值,計算式:面積14913.3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596萬5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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