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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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59號聲請人 林明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珠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珠就所涉犯之竊盜犯行深感懊悔,並業已坦承不諱,另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亦無逃亡之虞,又家中尚有年邁之母親需照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明珠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故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短時間再犯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自民國100年7月9日起予以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證金後,停止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