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信義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6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信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之影響,兼衡其國中畢業、從事廚師、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簡易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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