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14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14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140號被付懲戒人 謝新展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謝新展申誡。
事實交通部移送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謝新展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助理技術員,因於82年至104年5月擔任「中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 謝員 自82年起擔任「中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其業於104年4月30日辭去該公司董事一職,經104年6月17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已完成董事解任。
(二)謝員因未諳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致兼任前開公司董事。謝員知悉掛名前開公司董事,惟於擔任前開公司董事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二、綜上,謝員擔任「中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附卷):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具有公司負責人、董監事身分之查處情形表。
(二)104年6月17日經濟部商業司-中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查詢。
(三)中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17日證明書。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謝新展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助理技術員,於任職期間擔任「中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里公司)董事,參與經營商業,至104年4月30日辭去該公司董事一職,經104年6月17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已完成董事解任。
三、上開事實,有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具有公司負責人、董監事身分之查處情形表、104年6月17日經濟部商業司-中里公司公司資料查詢影本在卷可稽。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設置之公司組織,被付懲戒人在該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擔任助理技術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定「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擔任中里公司董事,參與經營商業,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謝新展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l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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