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以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77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仿冒「RAY-BAN」商標圖樣之物、如附表編號5所示仿冒「STUSSY」商標圖樣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792號被告許以明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飾品(太陽眼鏡)25件、太陽眼鏡配件60件、太陽眼鏡盒10個、太陽眼鏡包裝配件35件、帽子13件(詳該署106年度保管字第2431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許以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107年1月22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77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年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仿冒「RAY-BAN」商標圖樣之物
、如附表編號5所示仿冒「STUSSY」商標圖樣之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保管字第2431號扣押物品清單)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美商史塔西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106年度偵字第17792號卷第28-3
0、33-35、40、41、45、46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仿冒之商標│備註│├──┼──────────┼──┼─────┼────┤│1│仿冒飾品(太陽眼鏡)│25件│RAY-BAN│保管字號│├──┼──────────┼──┼─────┤:臺灣士││2│太陽眼鏡配件│60件│RAY-BAN│林地方檢│├──┼──────────┼──┼─────┤察署106││3│太陽眼鏡盒│10個│RAY-BAN│年度保管│├──┼──────────┼──┼─────┤字第2431││4│太陽眼鏡包裝配件│35件│RAY-BAN│號│├──┼──────────┼──┼─────┤││5│仿冒飾品(帽子)│13件│STUS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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