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12號聲請人仕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秉瑞 訴訟代理人 范姜又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捷安企業│永豐商│108年1月│28,224元│AM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28日│││││ 楊成表 │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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