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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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子灃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邱子灃前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子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邱子灃前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8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邱子灃業於民國108年6月6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8016661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