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抗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抗字第97號抗告人 林罐伯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古振暉法官宋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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