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23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06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法視為聲請再審。但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魏芝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