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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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沈振武
柯俊秋 柯俊英 柯俊明 再審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孫建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05,570,010元,應徵裁判費1,402,44
9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餘1,401,44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黃國川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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