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得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大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陳文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陳文得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明瞭佳詮營造有限公司有無破產管理人及陳文得目前現址之必要,經本院於102年10月24日通知提出其法院備查資料或股東決議選任資料及陳文得之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02年10月2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