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拘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裁定95年度竹秩易字第1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被處罰人甲○○
號之巷7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秩字第98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秩字第98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千元確定,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5年2月12日以竹市警三分秩字第0940019235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後,受處罰人甲○○未到案執行,且 陳明 無力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上開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有罰鍰6千元未繳,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