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93號聲請人 趙翠南 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 陳鵬 律師相對人 王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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