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18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炎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17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前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強制拆除違建後,仍蓄意於原址重建,並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暨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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