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明儀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歐拉藍芽喇叭」,均應更正為「歐拉藍芽耳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素行不良,再犯本件竊盜案件,足認其無悛悔向上之心,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薄弱,影響社會治安,僅因一時心生貪念而以行竊他人財物滿足個人需求,犯罪目的及動機難認良善,惟念及被告行竊手段尚稱平和,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被告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詳偵卷第25頁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健康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亦有明文。本案被告林明儀竊得被害人 顧基弘 所有之物,業經發還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應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止股
108年度偵字第883號被告林明儀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明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晚上6時45分許,在顧基弘所承租置於臺中市○○區○○街0號店內之夾娃娃機臺前,其以手持磁鐵(未扣案)吸引娃娃機機臺內商品之方式,竊取顧基弘所有之「歐拉藍芽喇叭」2具(共價新臺幣1800元),得手後,即離開現場。嗣顧基弘得知遭竊後報警處理,並提供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予警方追查,於同年10月20日晚上9時許警方執行巡邏勤務,發現林明儀在上址店內,遂通知其至警所接受調查,坦承係其所為,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明儀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顧基弘於警詢時證述遭竊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現場與扣案證物照片、上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被告前揭犯罪所得(即「歐拉藍芽喇叭」2具),因已由警方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故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檢察官林彥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洪承鋒附錄-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