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瑞文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107年度審易字第3589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郭瑞文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郭瑞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拆除建築物後重建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建,已知悉未申請建築執照不得擅自建築,竟在原處復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亦造成市容不佳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殊值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情節、犯罪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違建面積高達1500平方公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