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債權人 楊旭斌 兼法定代理 楊國暉 人兼法定代理 黃雅芳 人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林德華 、 張世用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各債權人得請求之金額應分開計算。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