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昌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勝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
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提出相對人二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陳明 請求權依據及請求原因事實,該裁定於101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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