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 蕭道隆 律師(即 謝坤智 之破產管理人)債權人 黃長勝
郭金松 江新永 吳進松 陳俊忠 大統行 簡永河 陳月盒 陳清禧 林仕庸 邱列譽 陳孟聰 謝中玉 上列一人代理人 簡育鄰 債權人 劉壽忠
簡漢財 江本毅 王清孝 破產人謝坤智上列聲請人因破產人謝坤智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管理人蕭道隆律師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四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債權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業經變價完成,所得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89萬6299元可供分配,扣除本件財團費用12萬5504元,應優先受償,及營業稅1萬6264元後,尚有餘額175萬4531元可資分配,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債權人之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並提出破產財團分配之所有相關單據附卷為憑。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除其中債權人陳月盒誤載為債權人 陳月金 ,本院逕以更正外,均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