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631號
原告祭祀公業法人 賴子達
法定代理人 賴阿元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宜蘭縣○○鄉○○村○○路00○00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