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372號

原告水舞河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余涍銣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廖阿圓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96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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