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原告 柯文忠 (即 柯炳焜 之繼承人)
陳燕庭 陳嘉豊 柯金良 陳俊宇 陳安道 陳旭光 陳昶鈞 陳晉銘 江文堆 陳沛瑄 (即 陳旭日 之承受訴訟人) 陳穎星 (即陳旭日之承受訴訟人) 陳冠陞 (即陳旭日之承受訴訟人)兼上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麗貞 (即陳旭日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宗碧 被告 陳福來 (兼陳 李桃 之繼承人)
陳秋雄 (兼陳李桃之繼承人) 陳福誠 (兼陳李桃之繼承人) 陳炳煌 (兼陳李桃之繼承人) 黃陳月雲 (兼陳李桃之繼承人) 陳翠娥 (兼陳李桃之繼承人) 陳春 (兼陳李桃之繼承人) 陳月桂 (兼陳李桃之繼承人) 張毓英 (即 陳銘泉 之繼承人) 陳品憲 (即陳銘泉之繼承人) 陳瑞翔 (即陳銘泉之繼承人) 鄭彩蓮 (即 鄭龍雄 之繼承人) 鄭彩鳳 (即鄭龍雄之繼承人) 鄭淑燕 (即鄭龍雄之繼承人) 鄭庚寅 (即鄭龍雄之繼承人) 鄭名樟 (即鄭龍雄之繼承人) 陳森男陳素真 胡金龍 (即胡 陳素珠 之繼承人) 胡騏軒 (即 胡陳素珠 之繼承人)王 陳素梅 林進興 (即 林啟份 之繼承人) 林文進 (即林啟份之繼承人) 林嬌 (即林啟份之繼承人) 林桂英 (即林啟份之繼承人) 林麗娟 (即林啟份之繼承人) 林金龍 (兼林 蔡桂卿 之繼承人) 林金村 (兼林蔡桂卿之繼承人) 林洺鋒林福全 (兼林蔡桂卿之繼承人) 林金鳯 (兼林蔡桂卿之繼承人) 林啓煌 蕭林燕綠 康金奎 曾雪鴛 (即 康守仁 之繼承人) 康榮本 康耀南 康翠玲 康林蕊 (即 康啟輝 之繼承人) 康介山 (即康啟輝之繼承人) 康國盛 (即康啟輝之繼承人) 康碧綺 (即康啟輝之繼承人) 康碧芬 (即康啟輝之繼承人) 康正忠 (即康啟輝之繼承人) 康明嘉 李康雪梨 劉平吉 (即 劉康綉 綾之承受訴訟人) 劉峻宏劉建樺 (即劉康綉綾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勝 (即劉康綉綾之承受訴訟人) 許康希美 王生龍 王生雄王鑾鶯 王鳳玉 曾淑惠 曾昭明 陳宏文 (兼 陳土江 之承受訴訟人)上1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盈璋 被告 陳宏彰 (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瑞惠 (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吳 陳翠華 (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美 (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柔含 (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玲琴 (兼陳土江之承受訴訟人) 丁曾月女 曾嫦娥 兼上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塗曾金塗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盈璋被告 陳基瀚
陳亨通 (兼陳 廖易子 之繼承人) 陳禎通 (兼陳廖易子之繼承人) 陳富詠 (兼陳廖易子之繼承人) 陳友雲 (兼陳廖易子之繼承人)張 陳富美子 郭慶豐 郭慶華 郭弘盛 (兼郭 吳秀枝 之繼承人) 郭弘郎 (兼郭吳秀枝之繼承人) 郭榮 志即郭榮(兼郭吳秀枝之繼承人) 李郭櫻 (兼郭吳秀枝之繼承人) 洪郭秀女 (兼郭吳秀枝之繼承人) 郭美英 (兼郭吳秀枝之繼承人) 郭美雲 (兼郭吳秀枝之繼承人) 郭文宗 (兼郭吳秀枝之繼承人) 郭憶欣 (兼郭吳秀枝之繼承人)兼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順旺 被告 洪陳昔 訴訟代理人 洪宗輝 被告 周明錫
周明良 陳博雄周彩雲 周錦祥 陳春桂 陳鴻裕 陳玉霞 (即 陳安吉 之承受訴訟人) 陳雅哲 陳聖達陳雅能 洪俊仁 洪崧元洪志成 洪崇限洪凱智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玳銀郭秋玉 被告 陳錦嘉
陳錦裕 陳君維 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洪美雲 被告 陳香慧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陳蔡梅桂 被告 陳香伶
陳永彬 陳呈泰 陳栢輝 陳栢堂 陳栢榮 郭金良 郭紘維 郭哲全 郭怡欣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王梅珠 被告 陳宏宇
陳宏達 陳宏信 柯炳源 柯金祥 陳春桃 林守成 李美麗 劉陳杏 周忠和 周忠明 周惠娟 周惠玲 陳進益 陳進福 陳進興 陳月霜 陳家庭 柯子平 吳白霜 上1人之訴訟代理人 白添丁 被告 林興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林金鳳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金鳯」;關於「 林啟煌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啓煌」;關於「 康起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康啟輝」;關於「 王生維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生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聖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