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慧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慧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慧雯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各罪之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係於首先判決確定之附表編號1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自得併合處罰。其中附表編號1至2之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各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2所定之執行刑及其餘之罪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竊盜│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0日後至10│105年6月1日│104年12月30日│││3年11月19日間某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雲林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4年度偵字第6306、63│5年度偵緝字第222號│5年度偵緝字第175、1│││09、6531號││76、177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23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92│105年度港簡字第22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9日│105年11月23日│106年1月20日│├───┼────┼──────────┼──────────┼──────────┤││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23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492│105年度港簡字第221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8日│105年12月16日│106年2月17日│├───┴────┼──────────┴──────────┼──────────┤│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更字第97號執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6年度執字第6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