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輔佐人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三號)。茲查:被告曾因頭部外傷術後,現肢障行動不便;語言構音不良、言語障礙,智力損傷;並患癲癇症、高血壓、糖尿病等,生活起林鄉衛生所群體醫療執業中心診斷證明書及殘障手冊在卷可稽。其精神上已達心神喪失,行動上亦已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應於其心神回復並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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