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24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周春霖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 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華南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瑩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91年度訴字第2458號判決之正本中法官「許妙俐」部分,應更正為「郭妙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中法官「許妙俐」部分與該判決原本所載法官「郭妙俐」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郭妙俐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