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丁○○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給付扶養費,惟子女之監護權及扶養權已經協議歸由聲請人所有,並無繼續執行之理由,爰聲請停止執行云云。惟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提起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訴訟、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抗告,與首開停止執行之要件自有不合。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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