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明源事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明源事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明源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2月25日就任明源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前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該公司尚有債權款項未能收回及清償事宜繁雜,刻正進行,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爰聲請將期限展期至99年2月24日。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