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字第109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321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
8日下午4時28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雷雯華書記官陳麗津通譯黃王雅寬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相對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丁○○於民國
98年9月30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柒拾陸萬元;相對人丁○○於民國98年11月9日前另行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給聲請人乙○○。
㈡相對人丁○○對於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聲明:丁○
○受僱該公司已盡職責,盡力而為,希望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免除丁○○清償責任。
㈢其他請求均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
書記官陳麗津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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