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字第137號就本院98年審交訴字79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下午3時36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雷雯華書記官陳麗津通譯黃王雅寬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甲○○同意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拾萬元,給付方式為自民國98年9月15日起至99年1月15日止,每個月15日給付貳萬元,至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查庭
書記官陳麗津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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