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98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劉雅萍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98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