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四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七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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