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五號
原告日商.壺三股份有限公司(ツボサン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梶山隼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張桂芳 律師複代理人 吳婷婷 律師
吳佳叡 律師被告千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巷一三之四號一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芬 律師
胡盈州 律師 陳柏如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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