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俊傑律師
陳錦芳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六六號),及移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俊傑律師
陳錦芳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六六號),及移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