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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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33號
110年度勞簡字第41號原告 梁崇民 被告 江漢聲
吳文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33、41號事件合併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以書面補正下列事項:
1.被告每一個人不法侵權行為具體內容為何?
2.是否主張名譽權受有損害?具體內容為何?
3.請說明賠償金額如何計算?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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