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87號原告 施宜君 即 施福成 之繼承人
施威全 即施福成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美惠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39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