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9年度除字第36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日盛日盛證券│20-D0-00-0000000-0│1│5000│││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