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 蘇修金 上列原告蘇修金與被告漢秦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4,320元【計算式:168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4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2萬4,320元,本件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以上開土地計算之價額為準】,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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