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請人 張詹菊瑜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月香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20日,另簽立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之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因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月香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一紙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大雅區

三和

985-2

216

30分之3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5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二層:56.78

合計:56.78

陽台:5.92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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