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聲請人 張詹菊瑜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月香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20日,另簽立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之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因相對人即債務人楊月香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一紙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雅區
三和
985-2
216
30分之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5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二層:56.78
合計:56.78
陽台:5.92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