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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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騷擾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嘉義刑事簡易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過話或其他聯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