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八六號原告中美菸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七日生)號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鄧晴馨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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