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5號原告 洪永銘 被告 楊安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法官楊孟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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