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42號附民原告 卓育慧 身分住所資料詳卷附民被告 王凱永 身分住所資料詳卷本件原告因被告王凱永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5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吳品杰法官林鈺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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