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6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650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其中新台幣①貳佰貳拾肆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②貳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參元③壹拾參萬零陸佰捌拾玖元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②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③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④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四點一三②二點五二③二點五二④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②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③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④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