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六月八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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