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6年度聲減字第2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7月18日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1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2958號(偵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17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聲請予以減刑及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院經核無誤,應予准許。並查,受刑人甲○○所犯施用第
1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應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2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