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5月10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283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毒偵字8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