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 胡馨予 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申請將其所有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予以變更,經被告以民國108年11月7日府地用字第1080215657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及被告應作成准許其上述申請案之行政處分。惟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苗栗市縣○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侯志融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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